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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发布《医药代表管理办法》的公告(2026年第42号)

发布单位: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、公安部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、国家医疗保障局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、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

为规范医药代表学术推广行为、加强医药代表管理并维护行业秩序,国家药监局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形成《医药代表管理办法》并正式发布。

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形成《医药代表管理办法》,以规范医药代表学术推广行为、加强管理并维护行业秩序。

按照原试行办法在备案平台登记的信息继续有效;新备案医药代表应符合新办法规定的资质要求。医疗器械领域相关专业人员的管理文件将另行制定。

本文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公开信息整理,仅供行业信息交流。具体要求请以主管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。

公告主要内容

  • 原备案平台已登记的医药代表信息继续有效。
  • 新备案医药代表应符合新办法规定的相关资质要求。
  • 医疗器械领域相关专业人员的管理文件将另行制定。

原文来源

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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